案例分享


为 您 排 忧 为 您 解 难
Solve your worries and difficulties.

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分享 - 典型案例
xxx、xxx等与xxx、xxx不动产登记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18:55:05      点击次数:211

原告:xxx,女,xx生,汉族,住xx。

原告:xxx,女,xx出生,汉族,住xx。

原告:xxx,男,xx出生,汉族,住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林,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x出生,汉族,住xx。

被告:xxx,男,xx出生,汉族,住xx。

原告xxx、xxx、xxx与被告xxx、xxx房屋变更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桂林、被告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x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xx市xx区[国有土地使用证:xx(xx)字第xx号,用地面积135.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xx北园字第××号]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x父(2006年5月8日病逝)与xxx母(2002年12月5日病逝)生前是夫妻,育有三子xxx(2017年11月2日去世)、xxx、xxx及女儿xxx(1984年10月3日病逝)。原告xxx于1984年与xxx登记结婚,育有一女xxx、一子XXX。原、被告诉争的房屋是登记在xxx父名下的房产,1984年下半年所建,三原告曾于2018年7月24日以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三原告合计享有上述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与房屋登记部门协调办理不动产及土地过户手续,因被告不配合而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本院xx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位于xx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江国用xx字第xx号]由原告xxx、xxx、xxx与被告xxx、xxx共同共有,原告xxx、xxx、xxx对上述房屋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xxx、薛xxx对上述房屋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2、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本院xxxx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具有法律效力。3、户口簿一份,证明三名原告之间的关系,XXX为户主,xxx系xxx的女儿,xxx系xxx的儿子;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者均为薛父。

被告xxx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xxx辩称,被告薛某4不会陪同原告去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被告xxx未提供证据。

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xxx父(2006年5月8日病逝)与xxx母(2002年12月5日病逝)生前是夫妻,育有三子xxx(2017年11月2日去世)、被告xxx、xxx及女儿XXX(曾用名xx,1984年10月3日病逝)。原告xxx系xxx甲之妻,育有一女一子即原告xxx、xxx。xxx父、xxx母1984年在原xx县建有房屋一座[砖混结构带一院子,楼上下正房各三间,西边楼上下各有一间厢房,东边一间厨房、卫生间,上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在xxx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房权证北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xxx号]。2018年7月24日,原告就xxx、xxx上述遗产的继承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房屋由原告xxx、xxx、xxx与被告xxx、xxx共同共有,原告xxx、xxx、xxx对上述房屋共同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被告xxx、xxx对上述房屋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三原告要求被告xxx、xxx协助办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被告xxx、xxx未能及时配合,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继承xxx父、xxx母遗产而取得xxx房屋所有权,本院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原、被告对上述不动产按份共有,三原告共同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两被告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为便于原、被告享有、保护物权,有必要对共有不动产进行登记公示,原、被告之间有相互协助对方办理物权登记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xxxx号房屋物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X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被告xx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3、薛某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xxx、xxx、xxx办理xx的房屋[xxx号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三原告共同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x、xxx、xxx共同负担20元,被告xxx、xxx各负担10元,上述应由被告xxx、xxx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xxx先行垫付,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xxx。


您感兴趣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