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探讨
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国家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的不足逐步显现出来。因为公共利益本身的概念相对含糊,保障政策的不健全,加上有关行政部门的关注力度不够,中国的公共利益的保护研究仍处在萌芽时期。这就需要经济法的有关研究工作者,进一步提高对我国公共利益保护法的关注水平,通过相应的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立法,把公共利益保护法切实贯彻到执行中,做到公共利益的切实保障。本文重点从三个角度对中国法律视角下公共利益的立法保障加以研究与论述。
关键词:经济法视野;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引言:公共利益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和和谐社会的主要成分,其意义不言而喻。国家政府应该发挥立法的功能,通过立法来对公共利益加以保障。尽管目前国家建立并发布了相应的立法规范,但其覆盖面很低且可以进行的措施相对少,难以达到很好的保障效果。这一状况也造成了在公共利益发生损害后很难寻找适当的方法进行申述,社会的稳定性深受干扰。
一、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概述
公共利益在经济社会建设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但能够让整个社会获益,同时也可以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社会党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石。不过,由于中国法律在公共利益防护上还具有相当程度的局限性,这将严重干扰对公共利益的防护,使之不能达到预想的目标。
1.1经济法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保护始终是受到中国社会各界所重视的重要问题,而社会经济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之间关系,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首先,由于公共利益主要是服务于全社会的,而这从某种程度上看就代表了人民的共同利益,所以要时刻具备可持续发展观意识,将全社会经济法和人民公共利益地进行有效融合,并通过继续建立和健全法规,来实现与时俱进,时刻紧跟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全面适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发展道路。
第二,对经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实现必须依赖法律法规,而国际经济法的出现正是希望为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更坚实的法制基础和保护。当今的社会竞争已经愈演愈烈,在剧烈的市场中有强者,也有弱者,而以社会正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度,不但能够给贫穷人群带来了司法保护,从而更有效的保障了贫穷人群,也同时能够开辟贫穷人群可以为自己利益维权的途径,让贫穷人群可以拿起法制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好的将维护经济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我国政府在进行社会公共秩序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并利用经济法所能够做到的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便于合理地补充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缺陷点,从而合理避免了市场经济的恶性竞争,并营造了良性的公平竞争市场。可以进一步地从根本上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1.2公共利益法律保护的表现形式
由于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速度的提高,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所以,尽管国家的有关立法制度不断完善,但经济法在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障方面还是有一定局限性,将制约着经济法在公共利益保障方面所应当起到的积极效果。
第一,在经济法进行立法的时候,因为不熟悉公共利益的问题,对法律上富有可行性的规定缺乏认识,因而使经济法的实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我们必须主动的了解其他一些先进的理论。从而不断完善有关公共利益的法律相关规定,然后再以此为依据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便于在实施中新形成的法律法规作为决策依据,以保证决策的准确度。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全面减少在法律中出现疏漏的情况。
第二,在实际运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实际面临着不少困难,因此,一是由于专业的执法人员往往在面对特殊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运作经历,在这种的历史背景下,将会严重降低法律实施效率。二是由于当前的中国司法体制比较复杂,很多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岗位职责都不清晰,所以面对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大多都会采用躲避、敷衍的方式。三是由于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健全,使公共利益保护的执行效率不好,因此严重削弱了执行效果。四是,部分企业出现不遵守规定程序执行的现象,这种无所作为的执行行为就在无形中削弱执行效果。
其三,因为没有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利润分配缺乏科学,极其不利保护公共利益。如万一出现了利益冲突现象,也就无法在任务执行的进程中及时发现情况,这样也将影响解决的效果。
二、在法律视野内对公共利益的法律限度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情况
2.1经济法视角下公共利益保障立法限度中的立法角度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清楚公共利益的具体定义,并清楚其适用范围、各方权益等方面。也唯有如此,有关的立法工作人员才可以正确认识它,并进而制定有关立法规则的具体措辞。而对于中国现时的劳工状况,公共利益最大的具体定义往往并不明确。在剖析成因之时,这主要由于其所涵盖的范畴很广。在中国现阶段适用的立法制度中,不少立法形成了对公共利益定义的司法解释。除其他之外,以英国的成就尤为突出。作为定义与解释的先驱,它可以大致地把公共利益分成两大内容:社会福利与公共利益。但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于公共利益却缺乏系统而具体的司法解释。所以,这也无法在中国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有关内涵。在法律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概念并不清楚,使得有关的工作人员无法被追究责任,也产生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问题。
以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例
首先,在经济社会治理进程中,要想有效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就一定要起到公共利益保障的功能,但因为我国经济法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极大保障的重视,使得它无法有效应对经济社会的各类现象。其次,因为我国法律中缺乏对各个权利主体进行分别的关注,从而导致了公共利益问题和个人财产、个人利益的直接相关,从而导致社会产生了不少侵害个人权益、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最后,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需要对其作出具体分析与评估。
2.2经济法视角下的公共利益保障与司法限度中的司法角度问题
经济法的另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对权利主体的承诺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所使用的经济法,并不注重于从法律内容和形态等层面上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部分法律中,还存在了对贫困人群保障减弱的情况。也因此,法律在履行最终使命之后,依然面临着严重损害的风险。在中国实施特定司法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也并未明确地定义,但在上述多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中国法律自身出现的现象也会造成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微弱保障作用。
三、克服公共利益保护所采取的方案
3.1以公众的观点为基准,建立程序控制规范——程序法视角
通过法规流程的设置、执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可以在政府和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按照理论选出最好的解决方法,尽量体现其公正性。为了社会的发展各类人士都可以在公共利益中得到自身的权益,为了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的相互促进就要必须对公众权利加以约束,以此防止公众权利受到公务人员的侵害。在实施公开决策中,应确保决策程序完全公开透明,公众各类人士均可以参加决策发表自身的见解和意见。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最后的公益行动成果可以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具备科学性和民主化。在实施过程中的设计上,需要按照公共利益如何获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同而完成不同的后续发展。只要群众广泛表达认同,对其毫无争论,即可以常规程序方式来对公益作出定义;一旦这项公益的定义中存有质疑,就应该从立法上提出处理质疑的程式,通过下列程式来处理这一难题:首先,只要部门因为维护公益而对民众的基本利益作出了适当的限定就需要拿出足够的资料进行调查和分析依据,充分说明这项公益的保护措施具备科学性后才得以对市民的利益作出适当范围的限定措施;其二,在开展公益的维护工作时流程应该公正透明化,群众有权对该政策作出有关建议的提出和政策的选择,确保这项利益的实现的合法性;第三条,对在开展公民利益的维护活动中所损害的个人利益做好适当的补偿工作,对被侵害者作出合理的赔偿;第四,形成适当的保障公民利益的司法制度,确保民族群众有权找到适当的途径开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团体或者个人面对严重侵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和主体上都可以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借此来扩大对中国社会经济法的宣传范围,对司法制度中出现的缺陷加以补救,从而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良好保障。
3.2对立法程序加以完善,增强公共利益保障立法的操作性
服务的欠缺是公共利益的保障得不到有效执行的主要因素。所以,为解决当前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问题,就需要积极推进法律程序的物化,并采取各种策略和举措以实现标准化公民身份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在策略或举措的制定前后,需要充分研究和科学论证,在当前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程序中,就需要保证不触犯法律法规,从而促使所有公民都自觉地参加《维护公共利益法》的制定。另外,为兼顾公共利益的每一个人,应当从程序法的视角考虑,适当设置立法过程,适当地控制和约束公众力量。这就需要公共决定流程、公民的主要职责和参与权,以及决定结果的民主。谈及公共权利的问题中,人们需要先明确公共利益是否产生了问题。如果不是,您可以通过执行现有的法律流程来解决。但如果是这个情形,您就必须从立法层面定义处理纠纷的法律流程。只有在专业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判断,才能做到对公共利益的合理保障。对公益诉讼的监督,必须坚持公平协商的原则,以个人权益为优先,形成了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保障机制。还必须加大对立法在实践中的探索,不断完善保障公共利益的立法制度。
3.3强化社会公平的保障
公平法不仅具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内涵,而且也是对直接影响着广大消费群体切身利益的我国社会经济法的主要内涵的具体化。对于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实践工程中应该贯彻社会公平原理。第一,要将人们对经济社会公正的深刻认识作为以社会公众权益为根本的经济法的基础立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经济法的可行性与效力。第二,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的有力后盾。因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这个国际的消费群体权益节。通过依照法规、条例通知经济社会有关的广大消费者利益,不但可以保护广大消费群体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打击假冒伪劣的犯罪行为,推动了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整个社会平等要立足于市场消费者权益安排的平等与合理化,避免公共冲突,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4优化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当前市场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动及其剧烈的竞争压力,当前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社会公共权益的保护,由此可见,完善的当前市场经济社会秩序必不可少。对于推动当前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平稳发展,可通过从下列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就是要通过对市场经济实施科学的调控,并通过建立对市场经济的相应规范制度来实施有效监督与调控,以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发展,最后达到进一步优化当前市场经济社会秩序的目的,以便于合理降低社会矛盾与冲突发生,使市场经济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二,是我国政府可以利用市场经济宏观调节手段对行业企业实施升级与优化,并利用降本增效等策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其三,是要具有大局观,在个人权益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做到最有效的舍弃个人利益,优先选择经济社会权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有关研究资料的结论可以发现,经济法尽管不可以充分保障我们的公共利益,但是经济法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效果却可以不置可否。所以,中国经济法需要正确的审视公共利益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问题,并通过合理的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更详细的界定与保障,使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可以获得最高限度的法律保障。为避免公共利益中出现法律概念的模糊性的现象,国际经济法的有关人员需要对中国经济法作出不断的调整与修改,对实现公共利益的手段与方式作出逐步的发展,以达到立法的实际化目标,使公共利益受到一定的法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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